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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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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第 41 條
現行條文:
點閱召集點閱官,除由上級單位派定外,應由各該縣市後備指揮部指揮官
、部隊長或其指派之適當人員擔任。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第 41 條
點閱召集點閱官,除由上級單位派定外,應由各該縣市後備指揮部指揮官
、部隊長或其指派之適當人員擔任。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42 條
點閱召集點閱官,除由上級單位派定外,應由各該縣市後備司令部司令、
部隊長或其指派之適當人員擔任。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42 條
點閱召集點閱官,除由上級單位派定外,應由各該管區司令、部隊長或其
指派之適當人員擔任。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第 42 條
管區後備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團管區:
 (一) 根據軍管區所訂之點召時程,決定實施點閱召集之時日,報請軍管
      區核備,並副知相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及鄉 (鎮、市
      、區) 公所。
 (二) 應於點閱召集實施時日前兩週將點閱召集令 (同附件一) 送交有關
      警察分局。必要時,得將點閱召集令於召集實施之日四十日前以郵
      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無法投遞者,仍送交警察分局辦理。
 (三) 點閱召集實施之日,依所訂年度管區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實
      施之。
二  警察分局:接到點閱召集令後,依照團管區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
    施規定,將召集令分送有關分駐、派出所,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
    實施之日前十日交付完畢。

 民國 87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第 42 條
  管區後備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團管區:
  (一)根據軍管區所訂之點召時程,決定實施點閱召集之時日,報請軍管區核備,並副知
        相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鄉(鎮、市、區)公所。
  (二)應於點閱召集實施時日前兩週將點閱召集令(同附件一)送交有關警察分局。必要
        時,得將點閱召集令於召集實施之日四十日前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無法投
        遞者,仍送交警察分局辦理。
  (三)點閱召集實施之日,依所訂年度管區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實施之。
  二、警察分局:接到點閱召集令後,依照團管區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將召集
      令分送有關分駐、派出所,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實施之日前十日交付完畢。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第 42 條
  管區後備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團管區:
  (一)根據軍管區所訂之點召時程,決定實施點閱召集之時日,報請軍管區核備,並副知
        相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鄉(鎮﹑市﹑區)公所。
  (二)應於點閱召集實施時日前兩週將點閱召集令(同附件一)送交有關警察分局。
  (三)點閱召集實施之日,依所訂年度管區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實施之。
  二﹑警察分局:接到點閱召集令後,依照團管區年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將召集
      令分送有關分駐﹑派出所,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實施之日前十日交付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