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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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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42 條
現行條文:
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常備軍官、常備士官
之服役,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於軍事作戰無防礙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予輪次歸休:
一、所需員額過剩時。
二、在徵服現役期間曾經延役者。
三、應召在營服役期間已滿二年以上者。
四、服役成績優良者。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42 條
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常備軍官、常備士官
之服役,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於軍事作戰無防礙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予輪次歸休:
一  所需員額過剩時。
二  在徵服現役期間曾經延役者。
三  應召在營服役期間已滿二年以上者。
四  服役成績優良者。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43 條
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及國民兵,除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服役,另依有
關法令規定外,於軍事作戰無妨礙時,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輪次歸休:
一、所需員額之過剩者。
二、在徵服現役期間曾經延役者。
三、應召在營服役期間已滿二年以上者。
四、服役成績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