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條
教育召集應召員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接到召集令後, 得於召集日前三日內,填具免除召集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縣 市後備指揮部申請。 應召員之驗退,準用第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