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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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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第 42 條
現行條文:
長官擅離部屬、配置地或擅自遷移部隊駐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 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42 條
長官擅離部屬、配置地或擅自遷移部隊駐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 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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