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
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或國民兵徵訓之學生與職工,視為公假。
依兵役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所定,其子女得免費入當地之學校廠場等,施 以相當教養,至成年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