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法律專業人員依本節規定偵查之案件終結前,認有將偵查所得證據資料,
移送權責長官辦理懲罰之必要時,應報請檢察官同意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