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扶助事宜,由內政部主管,依下列
原則訂定辦法,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一、凡家屬之具有工作能力者,應盡力扶助其自行營生。
二、未依前款規定扶助,或雖經扶助後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全家均屬老
    弱而無工作能力者,應就其生活需要,籌給現金或實物,以維持其生
    活。
三、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無力自救者,應按實際需要,予
    以現金實物等救濟之。
前項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44 條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扶助事宜,由內政部主管,依下列
原則訂定辦法,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一、凡家屬之具有工作能力者,應盡力扶助其自行營生。
二、未依前款規定扶助,或雖經扶助後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全家均屬老
    弱而無工作能力者,應就其生活需要,籌給現金或實物,以維持其生
    活。
三、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無力自救者,應按實際需要,予
    以現金實物等救濟之。
前項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44 條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之扶助事宜,由內政部主管,依下列原則訂
定辦法,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
一 凡家屬之具有工作能力者,應盡力扶助其自行營生。
二 未依前款規定扶助,或雖經扶助後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全家均屬老
    弱而無工作能力者,應就其生活需要,籌給現金或實物,以維持其生
    活。
三 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無力自救者,應按實際需要,予
    以現金實物等救濟之。
前項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民國 43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第 74 條
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所定之扶助事宜,由內政部主管,由省(市)政府依左列
原則訂定辦法,由縣(市)政府實施之:
一、凡家屬之具有工作能力者,應盡力扶助其自行營生,或就公私事業優先安置適
    當工作,俾能自給自養。
二、依前款之安置尚未實現時,或雖經安置後仍不足以維持生活者,或全家均屬老
    弱而無工作能力者,應就其生活必需,籌給現金或實物,以維持其生活。
三、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無力自救者,應按其必需予以現金、實物
    等救濟之。

 民國 36 年 02 月 19 日制(訂)定
  第 74 條
依兵役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定之宣誓,其誓詞如左。
余敬謹宣誓,捍衛國家,愛護人民,服從法令,嚴守紀律,盡忠職務,保
守祕密,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分。此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