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扶助事宜,由內政部主管,依下列 原則訂定辦法,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一、凡家屬之具有工作能力者,應盡力扶助其自行營生。 二、未依前款規定扶助,或雖經扶助後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全家均屬老 弱而無工作能力者,應就其生活需要,籌給現金或實物,以維持其生 活。 三、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無力自救者,應按實際需要,予 以現金實物等救濟之。 前項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之扶助事宜,由內政部主管,依下列原則訂 定辦法,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 一 凡家屬之具有工作能力者,應盡力扶助其自行營生。 二 未依前款規定扶助,或雖經扶助後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全家均屬老 弱而無工作能力者,應就其生活需要,籌給現金或實物,以維持其生 活。 三 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無力自救者,應按實際需要,予 以現金實物等救濟之。 前項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所定之扶助事宜,由內政部主管,由省(市)政府依左列 原則訂定辦法,由縣(市)政府實施之: 一、凡家屬之具有工作能力者,應盡力扶助其自行營生,或就公私事業優先安置適 當工作,俾能自給自養。 二、依前款之安置尚未實現時,或雖經安置後仍不足以維持生活者,或全家均屬老 弱而無工作能力者,應就其生活必需,籌給現金或實物,以維持其生活。 三、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無力自救者,應按其必需予以現金、實物 等救濟之。
依兵役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定之宣誓,其誓詞如左。 余敬謹宣誓,捍衛國家,愛護人民,服從法令,嚴守紀律,盡忠職務,保 守祕密,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分。此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