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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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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後備軍人依法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者,均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通
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副知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
)公所接到前項通知,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戶政事
務所。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對第一項人員應於每年三月前調製一年度後備軍人轉役
、免役、回役、除役、禁役核定人數統計表呈報國防部備查,並送內政部
參考。
 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第 44 條
後備軍人依法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者,均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通
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副知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
)公所接到前項通知,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戶政事
務所。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對第一項人員應於每年三月前調製一年度後備軍人轉役
、免役、回役、除役、禁役核定人數統計表呈報國防部備查,並送內政部
參考。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44 條
後備軍人依法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者,均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通
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副知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
)公所接到前項通知,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戶政事
務所。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對第一項人員應於每年三月前調製一年度後備軍人轉役
、免役、回役、除役、禁役核定人數統計表呈報國防部備查,並送內政部
參考。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44 條
後備軍人依法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者,均由縣市後備司令部通
知直轄市、縣 (市) 政府,副知鄉 (鎮、市、區) 公所,鄉 (鎮、市、區
) 公所接到前項通知,除修正或註銷其國民身分證役別外,並於二日內以
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戶政事務所。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對第一項人員應於每年三月前調製一年度後備軍人轉役
、免役、回役、除役、禁役核定人數統計表呈報國防部備查,並送內政部
參考。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44 條
後備軍人依法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者,均由團管區通知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副知鄉 (鎮、市、區) 公所,鄉 (鎮、市、區) 公所接
到前項通知,除修正或註銷其國民身分證役別外,並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
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戶政事務所。
軍管區對第一項人員應於每年三月前調製一年度後備軍人轉役、免役、回
役、除役、禁役核定人數統計表呈報國防部備查,並送內政部參考。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44 條
  後備軍人除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屆滿服役限齡者,予以除役,將級軍官由國防部造具除役名冊呈報總統核定發
      布,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由軍管區按出生年次公告除役,不
      另發布,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及團管區分別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後一
      週內辦理除役作業。
  二、作戰失蹤或被俘停役屆滿三年尚未歸還經通知後備管理機關停役有案者,由後
      備管理機關於停役屆滿三年,造具除役名冊呈報師管區核定後,辦理除役登記
      。
  前項人員兵籍資料應註明原因、日期、文號及加蓋註銷章戳,專案保管,保管期限
  及焚燬依兵籍規則規定辦理。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44 條
  後備軍人轉役,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轉服現役:
  (一)受動員或臨時召集及志願入營轉服現役者,依召集及志願入營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志願考取軍事機關部隊學校轉服現役者,由招生之軍事學校、機關部隊於其報到十
        五日內造具「後備軍人轉服現役通報表」,送戶籍所在地團管區,並副知縣(市)
        政府轉知鄉(鎮、市、區)公所分別辦理轉服現役除管。
  二、免官轉役:經免官輚服士兵役者,由後備管理機關依免官令辦理轉役。'
  三、晉升轉役:後備士官、士兵在服預備役期間核准晉任軍官、士官或甄選為預備軍官、
      士官者由後備管理機關依核定命令辦理轉服軍官或士官役。
  四、體位變更轉役:
  (一)後備軍官、士官、士兵因病或其他傷害不堪服役者,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
        日檢具公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役政單位申請參加體
        檢,鄉(鎮、市、區)役政單位應於每年七月十日前按病別繕造後備軍人轉免役體
        格檢查名冊三份,一份自存、一份連同診斷證明書送團管區,一份送縣(市)政府
        ;但因病核准免除召集或應召入營時因病驗退者,應由團管區列冊分送鄉(鎮、市
        、區)公所通知參加體檢,並副知縣(市)政府。如屬明顯傷殘者得專案處理。
  (二)因病停役之預備士官、常備兵、補充兵,團管區應於其停役滿六個月後,每半年協
        調軍醫院安排體檢日期、地點,列冊送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參加體檢,並副
        知縣(市)政府。
  (三)依前(一)(二)目之規定參加體檢之士兵或自願轉役之預備士官或連續複檢二年
        仍屬戊等體位依次降等改判丙等者,由團管區繕造轉役名冊三份(連同複檢紀錄表
        )呈報師管區核予轉服國民兵役。其餘軍官、士官除訂正體位紀錄外,仍服原役。
  前項第三款之晉升轉役及第四款之體位變更轉役者,應在其原發退伍證書上加蓋轉服役之
  役別,並註明晉任後之階級不另發給轉役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