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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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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45 條
現行條文:
凡入營服役及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遵守軍中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 45 條
凡入營服役及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遵守軍中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45 條
凡入營服役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應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  應遵守軍中法令。
三  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46 條
凡入營服役者,應履行左列義務:
一、應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應遵守軍中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至除役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