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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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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第 45 條
現行條文: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於國防軍事上有必要
召集逐次及儘後召集人員時,應先召集列為儘後召集人員,其次召集列為
逐次召集人員。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第 45 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於國防軍事上有必要
召集逐次及儘後召集人員時,應先召集列為儘後召集人員,其次召集列為
逐次召集人員。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46 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於國防軍事上有必要
召集逐次及儘後召集人員時,應先召集列為儘後召集人員,其次召集列為
逐次召集人員。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46 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於國防軍事上有必要
召集逐次及儘後召集人員時,應先召集列為儘後召集人員,其次召集列為
逐次召集人員。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第 46 條
點閱召集解除,由點閱官以口頭宣佈解除召集命令 (如附件五) 。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第 46 條
  點閱召集解除,由點閱官以口頭宣佈解除召集命令(如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