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於國防軍事上有必要 召集逐次及儘後召集人員時,應先召集列為儘後召集人員,其次召集列為 逐次召集人員。
點閱召集解除,由點閱官以口頭宣佈解除召集命令 (如附件五) 。
點閱召集解除,由點閱官以口頭宣佈解除召集命令(如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