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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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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第 45 條
現行條文: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45 條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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