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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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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前段規定之教養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死者之子女無力維生時,依第四十四條規定予以扶助至成年為止。
二、死者之子女就學時,應視其家庭經濟狀況,予以免費或給予必要之補
    助費,並予以優先就學便利,至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畢業為
    止。
前項第一款由內政部主管,地方政府負責實施;第二款由教育部主管,依
其肄業學校隸屬關係,分別由教育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實施。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後段規定之照顧事宜,由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事務主管機關主管,並會商相關機關辦理之。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46 條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前段規定之教養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死者之子女無力維生時,依第四十四條規定予以扶助至成年為止。
二、死者之子女就學時,應視其家庭經濟狀況,予以免費或給予必要之補
    助費,並予以優先就學便利,至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畢業為
    止。
前項第一款由內政部主管,地方政府負責實施;第二款由教育部主管,依
其肄業學校隸屬關係,分別由教育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實施。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後段規定之照顧事宜,由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事務主管機關主管,並會商相關機關辦理之。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46 條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前段規定之教養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死者之子女無力維生時,依第四十四條規定予以扶助至成年為止。
二、死者之子女就學時,應視其家庭經濟狀況,予以免費或給予必要之補
    助費,並予以優先就學便利,至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畢業為
    止。
前項第一款由內政部主管,地方政府負責實施;第二款由教育部主管,依
其肄業學校隸屬關係,分別由教育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實施。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後段規定之照顧事宜,由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並會商相關機關辦理之。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46 條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之教養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死者之子女無力維生時,依第四十四條規定予以扶助至成年為止。
二 死者之子女就學時,應視其家庭經濟狀況,予以免費或給予必要之補
    助費,並予以優先就學便利,至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畢業為
    止。
前項第一款由內政部主管,地方政府負責實施;第二款由教育部主管,依
其肄業學校隸屬關係,分別由教育部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負責實施。

 民國 43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第 76 條
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四款所定之教養事宜,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死者之子女無力為生時,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予以扶助至成年為止。
二、死者之子女就學時,應視其家庭經濟狀況,予以免費或給予必要之補助費,並
    予以優先就學便利,至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畢業為止。
前項第一款由內政部主管,地方政府負責實施;第二款由教育部主管,依其肄業學
校隸屬關係,分別由教育部及地方政府負責實施。

 民國 36 年 02 月 19 日制(訂)定
  第 76 條
本施行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