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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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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女性軍官、士官志願服後備役者,於離營前應填具服後備役志願書,裝入
兵籍資料袋,同時在兵籍表備考欄內註記志願服後備役後,併送後備管理
機關。
退伍之女性軍官、士官未志願服後備役者,應由兵籍資料存管單位通報戶
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役別資料變更,兵籍資料轉移各司令部存
管;其退伍後志願入營服役者,應填具服後備役志願書,向各縣市後備指
揮部申請,經國防部或原屬軍種司令部核定,並將其兵籍資料轉移戶籍地
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後備軍人管理及召集作業。
 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第 46 條
女性軍官、士官志願服後備役者,於離營前應填具服後備役志願書,裝入
兵籍資料袋,同時在兵籍表備考欄內註記志願服後備役後,併送後備管理
機關。
退伍之女性軍官、士官未志願服後備役者,應由兵籍資料存管單位通報戶
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役別資料變更,兵籍資料轉移各司令部存
管;其退伍後志願入營服役者,應填具服後備役志願書,向各縣市後備指
揮部申請,經國防部或原屬軍種司令部核定,並將其兵籍資料轉移戶籍地
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後備軍人管理及召集作業。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46 條
女子志願服後備役者,於離營前應填具女子服後備役志願書,裝入兵籍資
料袋,同時在兵籍表備考欄內註記志願服後備役後,併送後備管理機關。
前項無志願服後備役人員,應由兵籍資料存管單位通報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役別資料變更,兵籍資料轉移各司令部存管,其退伍歸鄉
後始志願服後備役者,不再接受辦理。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46 條
女子志願服後備役者,於離營前應填具女子服後備役志願書,裝入兵籍資
料袋,同時在兵籍表備考欄內註記志願服後備役後,併送後備管理機關。
其離營通知及歸鄉報到列管,悉依第二章及第三章之規定辦理。
前項不志願服後備役人員,免辦離營通知及兵籍資料轉移,其退伍歸鄉後
始志願服後備役者,不再接受辦理。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46 條
女子志願服後備役者,於離營前應填具女子服後備役志願書,裝入兵籍資
料袋,同時在兵籍表備考欄內註記志願服後備役後,併送後備管理機關。
其離營通知及歸鄉報到列管,悉依第二章及第三章之規定辦理。
前項不志願服後備役人員,免辦離營通知及兵籍資料轉移,其退伍歸鄉後
始志願服後備役者,不再接受辦理。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46 條
  後備軍人依法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者,均由團管區通知縣(市)政府,
  副知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接到前項通
  知,除修正或註銷其國民身分證役別外,並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
  報戶政事務所。軍管區對第一項人員應於每年三月前調製一年度後備軍人轉役、免
  役、回役、除役、禁役核定人數統計表呈報國防部備查,並分送內政部及直轄市政
  府參考。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46 條
  後備軍人依法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者,均由團管區通知縣(市)政府,
  副知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接到前項通
  知,除修正或註銷其國民身分證役別外,並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
  報戶政事務所。軍管區對第一項人員應於每年三月前調製一年度後備軍人轉役、免
  役、回役、除役、禁役核定人數統計表呈報國防部備查,並分送內政部及省(市)
  政府參考。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46 條
  後備軍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回役:
  一、預備士官、常備兵、補充兵因病停役而未服滿規定役期,經體檢判為甲、乙等體位者
      。
  二、預備士官、常備兵,補充兵在服役期間因入營前犯案而停役,於其受不起訴處分或經
      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判決而撤銷羈押;或受刑事、保安或感訓處分
      經執行完畢或經赦免、假釋、減刑而釋放者。
  三、警官、警察學校畢業學生未服滿規定應服之警察服務年限離職者。
  四、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官,未服滿規定服務年限離職者。
  五、依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規定合於辦理恢復軍職回役者。
  六、國軍技術學生,已完成預備士官教育,未服滿規定服務年限離職者。
  七、現役期間受刑事判刑或羈押停役,由軍(司)法機關開釋者。
  八、作戰失蹤或被俘停役歸來合於復職者。
  前項第一至第六款人員由團管區列冊層報軍管區送請有關軍種總部指定回役部隊,由原戶
  籍地團管區以臨時召集,召集入營回服現役。第七款人員由軍(司)法審判機關通知人事
  管理單位或軍人監獄辦理回役,第八款人員由收訓單位辦理回役,並均應通報原戶籍地團
  管區及鄉(鎮、市、區)役政單位副知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