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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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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專科教育學生修業期滿,合於下列畢業資格規定者,由各校依其所屬學院
及學系,分別授予副學士學位證書:
一、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
二、規定年限內完成應受之實習或寒暑訓,且成績合格。
三、完成教育計畫內所定事項。
 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第 46 條
專科教育學生修業期滿,合於下列畢業資格規定者,由各校依其所屬學院
及學系,分別授予副學士學位證書:
一、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
二、規定年限內完成應受之實習或寒暑訓,且成績合格。
三、完成教育計畫內所定事項。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第 46 條
專科教育學生修業期滿,合於下列畢業資格規定者,由各校發給畢業證書
:
一、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
二、規定年限內完成應受之實習或寒暑訓,且成績合格。
三、完成教育計畫內所定事項。

 民國 90 年 04 月 25 日修正
  第 46 條
專科教育學生修業期滿,合於下列規定者,由各校發給畢業證書:
一  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
二  規定年限內完成應受之實習或寒暑訓,且成績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