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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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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第 46 條
現行條文: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 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46 條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 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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