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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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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調查人員詢問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時,應告知所涉違紀行為及違反之法令
,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陳述,應令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
利之事實者,應令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調查人員認前項軍人涉有其他違紀行為或犯罪嫌疑時,應即時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