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因國防軍事需要,得依其志願,經甄選 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已入營服役之常備兵,得因國防需要依其志願,轉志願士兵。 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左列人員得依志願在營服役。但服士兵役者,其期間以五年為準,期滿後,得依國防需要 或其志願予以繼續留營服役或分期退伍。 一、當年不在應徵、應召之列,而志願入營者。 二、不在役齡內之男子,而志願入營者。 三、在營服役期滿,而志願留營者。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另定之。
左列人員得依志願在營服役,但服士兵役者,其期間至多以五年為限。期 滿後得再依志願定之。 一、當年不在應徵應召之列而志願入營者。 二、不在役齡內之男子而志願入營者。 三、在營服役期滿而志願留營者。 志願服役條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