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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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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軍官、士官在退撫新制施行前,已有之現役年資未滿十五年,於退撫新制
施行後退伍除役,擇領退休俸者,另按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每減一年
,增給零點五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
軍官、士官在退撫新制施行前,已有之現役年資未滿二十年,於退撫新制
施行後退伍除役,其前後服現役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擇領退休俸者,依其
在退撫新制施行後年資,每滿半年,一次增發零點五個基數之補償金,最
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至二十年止;其前後服現役年資超過二十年者,每
滿一年,減發零點五個基數,至滿二十六年者,不再增減。其增減基數由
退撫基金支給。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領取月補償金者,以其核定退伍除役年資、俸
級,依退撫新制施行前原領取之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
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一次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
,不再補發。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第 47 條
軍官、士官在退撫新制施行前,已有之現役年資未滿十五年,於退撫新制
施行後退伍除役,擇領退休俸者,另按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每減一年
,增給零點五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
軍官、士官在退撫新制施行前,已有之現役年資未滿二十年,於退撫新制
施行後退伍除役,其前後服現役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擇領退休俸者,依其
在退撫新制施行後年資,每滿半年,一次增發零點五個基數之補償金,最
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至二十年止;其前後服現役年資超過二十年者,每
滿一年,減發零點五個基數,至滿二十六年者,不再增減。其增減基數由
退撫基金支給。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領取月補償金者,以其核定退伍除役年資、俸
級,依退撫新制施行前原領取之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
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一次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
,不再補發。

 民國 84 年 08 月 11 日制(訂)定
  第 38 條
  軍官、士官在本條例施行前,已有之現役年資未滿十五年,於本條例施行後退伍除役,擇
  領退休俸者,另按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依左列規定,擇一支給補償金:
  一、每減一年,增給半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
  二、每減一年,增給基數百分之0.五之月補償金。
  軍官、士官在本條例施行前,已有之現役年資未滿二十年,於本條例施行後退除,其前後
  服現役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擇領退休俸者,依其在本條例施行後年資,每滿半年,一次增
  發半個基數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至二十年止;其前後服現役年資超過二十
  年者,每滿一年,減發半個基數,至滿二十六年者,不再增減。其增減基數由基金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