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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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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未執行第一項之命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上十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而命令不須立即執行,行為人適時且自願履行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47 條
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未執行第一項之命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上十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而命令不須立即執行,行為人適時且自願履行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制(訂)定
  第 64 條
反抗長官命令或不聽指揮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死刑。
二、軍中或戒嚴地域,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其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