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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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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第 47-1 條
現行條文:
逐次召集作業方式如下:
一、申請單位依據申請人員職務需要排定召集先後順序,並造具逐次召集
    申請處理名冊三份,分送核定機關辦理。
二、合於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規定者,申請單
    位應將會期、救災或出國期間,填註於前款申請處理名冊備考欄內。
    但期間少於十日者,不予核准。
三、合於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列入逐次召集人員,於聘(任)期
    屆滿日未獲續聘(任)者,自次日起一個月內,由申請學校造具原因
    消滅名冊辦理註銷。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修正
  第 47- 1 條
逐次召集作業方式如下:
一、申請單位依據申請人員職務需要排定召集先後順序,並造具逐次召集
    申請處理名冊三份,分送核定機關辦理。
二、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規定者
    ,申請單位應將會期、救災或出國期間,填註於前款申請處理名冊備
    考欄內。但期間少於十日者,不予核准。
三、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列入逐次召集人員,於聘
    (任)期屆滿日未獲續聘(任)者,自次日起一個月內,由申請學校
    造具原因消滅名冊辦理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