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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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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48 條
現行條文:
合於第三條年齡之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
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其徵集及服務,另以法律定之。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依第十四條所定法律規定服之。
女子志願服士兵役者,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法律規定服之。
 民國 94 年 12 月 14 日修正
  第 48 條
合於第三條年齡之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
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其徵集及服務,另以法律定之。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依第十四條所定法律規定服之。
女子志願服士兵役者,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法律規定服之。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48 條
合於第三條年齡之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
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其徵集及服務,另以法律定之。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依第十四條規定服之。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50 條
合於本法第三條年齡之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戰時得徵集
服任軍事輔助勤務;其徵集及服務,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