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第 48 條
現行條文:
儘後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由所隸屬單位依儘後召集
    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附有關
    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本法第三十條第四款人員,由本人或其親屬向
    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送核定機關辦理。
二、處理:核定機關審查核定申請處理名冊後,應將核定結果註記於申請
    處理名冊,發還原申請單位轉知申請人。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辦理儘後召集之作業程序,由教育部定之。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第 48 條
儘後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由所隸單位依儘
    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
    附有關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四款人員,由
    本人或其親屬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送核定機關辦
    理。
二、處理:核定機關審查核定申請處理名冊後,應將核定結果記註於申請
    處理名冊,發還原申請單位轉知申請人。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辦理儘後召集之作業程序,由教育部定之。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49 條
儘後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  申請: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由所隸單位依儘
    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
    附有關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四款人員,由
    本人或其親屬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轉送核定機關辦
    理。
二  處理:核定機關審查核定申請處理名冊後,應將核定結果記註於申請
    處理名冊,發還原申請單位轉知申請人。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辦理儘後召集之作業程序,由教育部定之。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49 條
儘後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  申請: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由所隸單位依儘
    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
    附有關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四款人員,由
    本人或其親屬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轉送核定機關辦
    理。
二  處理:核定機關審查核定申請處理名冊後,應將核定結果記註於申請
    處理名冊,發還原申請單位轉知申請人。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辦理儘後召集之作業程序,由教育部定之。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第 49 條
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規定如左:
一  申請:由所隸單位依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 (如附件六) 規定
    ,編造逐次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同所要證件分向核定機關申請之
    。
二  核定:核定機關接到申請處理名冊後,依法予以審查核定之。
三  處理:核定機關經審查核定後,應將核定結果分別註於申請處理名冊
    內,發還原申請單位轉知申請人。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第 49 條
  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規定如左:
  一﹑申請:由所隸單位依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如附件六)規定,編造逐次召集
      申請處理名冊,並檢同所要證件分向核定機關申請之。
  二﹑核定:核定機關接到申請處理名冊後,依法予以審查核定之。
  三﹑處理:核定機關經審核後,應將核定結果分別註於申請處理名冊內,發還原申請單位
      轉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