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
|
第 48 條 |
儘後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由所隸單位依儘
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
附有關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四款人員,由
本人或其親屬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送核定機關辦
理。
二、處理:核定機關審查核定申請處理名冊後,應將核定結果記註於申請
處理名冊,發還原申請單位轉知申請人。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辦理儘後召集之作業程序,由教育部定之。
|
|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
|
第 49 條 |
儘後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 申請: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由所隸單位依儘
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
附有關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四款人員,由
本人或其親屬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轉送核定機關辦
理。
二 處理:核定機關審查核定申請處理名冊後,應將核定結果記註於申請
處理名冊,發還原申請單位轉知申請人。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辦理儘後召集之作業程序,由教育部定之。
|
|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
|
第 49 條 |
儘後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 申請: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由所隸單位依儘
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
附有關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四款人員,由
本人或其親屬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轉送核定機關辦
理。
二 處理:核定機關審查核定申請處理名冊後,應將核定結果記註於申請
處理名冊,發還原申請單位轉知申請人。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辦理儘後召集之作業程序,由教育部定之。
|
|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
|
第 49 條 |
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規定如左:
一 申請:由所隸單位依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 (如附件六) 規定
,編造逐次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同所要證件分向核定機關申請之
。
二 核定:核定機關接到申請處理名冊後,依法予以審查核定之。
三 處理:核定機關經審查核定後,應將核定結果分別註於申請處理名冊
內,發還原申請單位轉知申請人。
|
|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
|
第 49 條 |
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規定如左:
一﹑申請:由所隸單位依逐次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如附件六)規定,編造逐次召集
申請處理名冊,並檢同所要證件分向核定機關申請之。
二﹑核定:核定機關接到申請處理名冊後,依法予以審查核定之。
三﹑處理:核定機關經審核後,應將核定結果分別註於申請處理名冊內,發還原申請單位
轉知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