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犯前條第一項之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 勢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夥黨犯前條之罪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首謀死刑,餘眾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軍中或戒嚴地域,首謀無期徒刑,餘眾三年以上十下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餘,首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餘眾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