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第 48-1 條
現行條文:
下列申請儘後召集人員,由所隸屬單位送交核定機關辦理儘後召集作業:
一、合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定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應符合下列要件
    :
(一)為機關法定編制人員。
(二)其職務應確屬他人不能替代。
二、合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所定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經各學
    校查驗學籍屬實者。
三、合於本法第三十條第三款所定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為各級
    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會報或災害防救會報編組人員。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修正
  第 48- 1 條
下列申請儘後召集人員,由所屬單位送交核定機關辦理儘後召集作業:
一、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定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應符合
    下列要件:
(一)為機關法定編制人員。
(二)年滿二十五歲以上。
(三)其職務應確屬他人不能替代。
二、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所定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
    ,經各學校查驗學籍屬實者。
三、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三款所定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
    ,為各級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會報或災害防救會報編組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