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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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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各管理機關為瞭解後備軍人在鄉狀況,得會同直轄市、縣(市)
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等有關機關實施訪問或連繫。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49 條
後備軍人各管理機關為瞭解後備軍人在鄉狀況,得會同直轄市、縣(市)
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等有關機關實施訪問或連繫。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49 條
後備軍人各管理機關為瞭解後備軍人在鄉狀況,得會同直轄市、縣 (市)
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等有關機關實施訪問或連繫。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49 條
後備軍人各管理機關為瞭解後備軍人在鄉狀況,得會同直轄市、縣 (市)
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等有關機關實施訪問或連繫。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49 條
  後備軍人死亡時,得著制服入殮,其墓碑得鐫刻官位、階級,如有功勳或在預備役
  期間對國家、社會、地方及其他特殊功績,卓越事蹟貢獻者,得由當地縣(市)政
  府及團管區首長或派代表致祭並報請表彰。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49 條
  後備軍人依法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者,均由團管區通知縣(市)政府,分知鄉
  (鎮、市、區)役政單位,鄉(鎮、市、區)役政單立接到前項通知,除修正或註銷其國
  民身分證役別欄役別外,並應通知戶政事務所修正或註銷戶籍登記簿上後備軍人役別章戳
  。
  軍管區對第一項人員應於每年三月前調製一年度後備軍人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
  核定人數統計表呈報國防部備查,並分送內政部及省(市)政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