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上官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 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上官為暴行脅迫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其餘,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二條之未遂罪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