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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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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上官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
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49 條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上官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
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制(訂)定
  第 66 條
對於上官為暴行脅迫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其餘,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74 條
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二條之未遂罪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