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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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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50 條
聚眾犯前條第一項之罪,首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51 條
犯前二條之罪,其情狀可憫恕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