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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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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獲得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軍備獲得管理政策與制度之擬訂、核議及督導。
二、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獲得階段專案管理(不含對美軍售案)、測
    試評估、系統工程管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三、國軍軍備獲得管理專業教育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四、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裝備外購案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合作發展策略與專
    案計畫之規劃及審核。
五、國軍軍品生產單位研發產製、產品銷售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督導。
六、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及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之管
    理及督導。
七、本局所屬機構有關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評價聘雇人
    員管理作業規定、薪資結構、總員額及薪點值之核議。
八、國軍軍品規格、標準認證制度、品質保證檢驗、測試等政策、制度、
    法令之擬訂、審核及督導。
九、國防科技之前瞻、指導原則之策頒、執行及管考;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項目認定、變更之提報及管制;國防先進科技之法規、發展規劃、研
    究計畫之審查、執行查核、成果管制及應用。
十、其他有關獲得管理事項。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第 5 條
獲得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軍備獲得管理政策與制度之擬訂、核議及督導。
二、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獲得階段專案管理、測試評估、系統工程管
    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三、國軍軍備獲得管理專業教育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四、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裝備外購案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合作發展策略與專
    案計畫之規劃及審核。
五、國軍軍品生產單位研發產製、產品銷售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督導。
六、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及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之管
    理及督導。
七、本局所屬機構有關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評價聘雇人
    員管理作業規定、薪資結構、總員額及薪點值之核議。
八、國軍軍品規格、標準認證制度、品質保證、檢驗、測試等政策、制度
    、法令之擬訂、審核及督導。
九、國防科技之前瞻、執行及管考。
十、其他有關獲得管理事項。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制(訂)定
  第 5 條
獲得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軍備獲得管理政策與制度之擬訂、核議及督導。
二、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獲得階段專案管理、測試評估、系統工程管
    理政策之擬訂及督導。
三、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獲得專案整體後勤支援規劃之審議。
四、國軍軍備獲得管理專業教育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五、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裝備外購案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合作發展策略與專
    案計畫之規劃及審核。
六、國軍軍品生產單位研發產製、產品銷售政策與法令之擬訂及督導。
七、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及軍民通用科技發展事業)之管
    理及督導。
八、本局所屬機構有關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生產事業)評價聘雇人
    員管理作業規定、薪資結構、總員額及薪點值之核議。
九、國軍軍品規格、標準認證制度、品質保證、檢驗、測試等政策、制度
    、法令之擬訂、審核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獲得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