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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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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五、國軍人員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屬單位或上級機關應不予同意:
(一)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
(二)有違反公正無私、政治、行政中立之虞。
(三)有不當動用軍事、行政資源之虞。
(四)軍官、士官、志願士兵前一年度考績為乙上以下;聘雇人員前一年
      度考成為乙等以下。
(五)有違反法律、命令規定。
(六)其他對於國軍軍譽、國軍人員名譽、政府信譽、國軍人員本職性質
      、部隊任務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之行為。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5 條
五、國軍人員均應一人一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於兼職規定者,應於事前填具申請書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
      機關申請許可。機關首長需應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國軍人員兼職、兼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應不予許可:
      1.有違背善良風俗及影響國軍軍譽與個人形象之虞者。
      2.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3.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

 民國 9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5 條
五、國軍人員均應一人一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合於兼職規定者,應於事前填具申請書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
      機關申請許可。機關首長需應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 國軍人員兼職、兼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應不予許可:
      1、有違背善良風俗及影響國軍軍譽與個人形象之虞者。
      2、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3、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