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五、國軍人員均應一人一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於兼職規定者,應於事前填具申請書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
      機關申請許可。機關首長需應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國軍人員兼職、兼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應不予許可:
      1.有違背善良風俗及影響國軍軍譽與個人形象之虞者。
      2.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3.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
 民國 9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5 條
五、國軍人員均應一人一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合於兼職規定者,應於事前填具申請書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
      機關申請許可。機關首長需應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 國軍人員兼職、兼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應不予許可:
      1、有違背善良風俗及影響國軍軍譽與個人形象之虞者。
      2、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3、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