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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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五、本部與所屬各單位均應公開揭示,並加強宣導性騷擾與性侵害防治措
施及相關規定,鼓勵所屬人員參與相關防治教育訓練,並依軍種特性
考量編裝、任務與營區屬性,督導各級單位要求所屬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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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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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五、本部與所屬各單位均應公開揭示,並加強宣導性騷擾與性侵害防治措
施及相關規定,鼓勵所屬人員參與相關防治教育訓練,並依軍種特性
考量編裝、任務與營區屬性,督導各級單位要求所屬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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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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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五、本部與所屬各單位均應公開揭示,並加強宣導性騷擾與性侵害防治措
施及相關規定,鼓勵所屬人員參與相關防治教育訓練,並依軍種特性
考量編裝、任務與營區屬性,督導各級單位要求所屬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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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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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五、本部與所屬各單位,均應公開揭示,並加強宣導性騷擾防治法與相關
規定及防治措施,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依
軍種特性考量編裝、任務與營區屬性,督導各級單位要求所屬貫徹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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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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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四、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部隊及學校(以下簡稱單位),均應公開
揭示,並加強宣導性騷擾防治法與相關規定及防治措施,鼓勵所屬人
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依軍種特性考量編裝、任務與營
區特性,督導各級單位要求所屬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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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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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四、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部隊及學校(以下簡稱單位),均應公開
揭示,並加強宣導性騷擾防治法與相關規定及防治措施,鼓勵所屬人
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依軍種特性考量編裝、任務與營
區特性,督導各級單位要求所屬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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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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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四、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部隊及學校(以下簡稱單位),均應公開
揭示,並加強宣導性騷擾防治法與相關規定及防治措施,鼓勵所屬人
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依軍種特性考量編裝、任務與營
區特性,督導各級單位要求所屬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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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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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參、執行構想:
一、男女性軍、士官、兵、文職人員、聘雇人員(以下稱袍澤)間共同執
行任務、訓練、辦公、工作、營區生活時均應遵守本規範,秉「相互
尊重」之精神,行為舉止發乎情、止於禮,不得有逾矩行為,以避免
製造糾紛,影響部隊團結。
二、單位安全為主官(管)之職責,國軍各階層主官(管)均應全面推行
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採取必要之措施,以徹底防止、解決及消除
「性騷擾」事件發生。
三、所有疑似「性騷擾」申訴之案件,監察部門應即進行調查,採公平、
公正、公開,並確保當事人隱私權益之措施,圓滿解決問題。
四、各司令部及本部直屬部隊、校院等單位,均應加強宣導本實施規定,
並依軍種特性考量單位編裝、任務與營區特性,督導各級單位(部隊
)要求所屬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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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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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參、執行構想:
一、男女性軍、士官、兵、文職人員、聘雇人員(以下稱袍澤)間共同執
行任務、訓練、辦公、工作、營區生活時均應遵守本規範,秉「相互
尊重」之精神,行為舉止發乎情、止於禮,不得有逾矩行為,以避免
製造糾紛,影響部隊團結。
二、單位安全為主官(管)之職責,國軍各階層主官(管)均應全面推行
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採取必要之措施,以徹底防止、解決及消除
「性騷擾」事件發生。
三、所有疑似「性騷擾」申訴之案件,監察部門應即進行調查,採公平、
公正、公開,並確保當事人隱私權益之措施,圓滿解決問題。
四、各軍總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部
隊、校院等單位,均應加強宣導本實施規定,並依軍種特性考量單位
編裝、任務與營區特性,督導各級單位(部隊)要求所屬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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