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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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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5 條
現行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  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  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5 條
凡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