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法令中有關兵役事項,其稱謂不同者,依下列規定: 一、所稱在鄉軍人,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軍人。 二、所稱退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退伍。 三、所稱備役、預備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役。 四、其他稱謂互異者,由國防部比照前三款辦理。 持有前項稱謂互異之證件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已失效者外,均具同等效 力。
各法令中有關兵役事項,其稱謂不同者,依下列規定: 一 所稱在鄉軍人,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軍人。 二 所稱退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退伍。 三 所稱備役、預備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役。 四 其他稱謂互異者,由國防部比照前三款辦理。 持有前項稱謂互異之證件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已失效者外,均具同等效 力。
兵役法及本法施行前,各法令中有關兵役稱謂之不同者,依左列規定: 一、所稱在鄉軍人,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軍人。 二、所稱退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退伍。 三、所稱備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預備役。 四、其他稱謂互異者,由國防部比照以上各款解釋辦理。 持有前項稱謂互異之證件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已失效者外,均具同等效力。
常備兵現役,在六個月內,如因事故發生缺額時,得由補充兵甲種國民兵 分別遞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