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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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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退伍、結訓或解除召集、補充兵施以軍事訓練合格列管或解除召集
,於離營前,應由離營時之服役單位施以離營教育。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5 條
常備兵退伍、結訓或解除召集、補充兵施以軍事訓練合格列管或解除召集
,於離營前,應由離營時之服役單位施以離營教育。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5 條
常備兵退伍或解除召集、補充兵施以軍事訓練合格列管或解除召集,於離
營前,應由離營時之服役單位施以離營教育。

 民國 76 年 01 月 14 日修正
  第 5 條
  常備兵、補充兵服現役及服預備役期間,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予以除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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