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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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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第 5 條
現行條文:
每年之徵集順序,各徵兵機關應依年度應徵兵額,按未徵役男出生年次之
先後,與其役別、軍種主要兵科抽籤日期及抽籤號次徵集之。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第 5 條
每年之徵集順序,各徵兵機關應依年度應徵兵額,按未徵役男出生年次之
先後,與其役別、軍種主要兵科及抽籤號次徵集之。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5 條
每年之徵集順序,各徵兵機關應依年度應徵兵額,按未徵役男出生年次之
先後,與其役別、軍種主要兵科及抽籤號次徵集之。

 民國 81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5 條
  徵兵及齡男子,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鄉鎮公所於接獲通知或奉核定之時起,分別註記於現
  役徵兵及齡男子名冊內,免受不必要之徵兵處理:
  一、在營服役者。
  二、已核定免役、禁役及緩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