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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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兵役法第三十九條所稱軍職專長,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規定使用,不受軍
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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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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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兵役法第三十九條所稱軍職專長,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規定使用,不受軍
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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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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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兵役法第三十九條所稱軍職專長,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規定使用,不受軍
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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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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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應召員受動員及臨時召集時,其召集順序區分如左:
一 軍官、士官:按軍事需要之軍職專長與階級、年齡、體位,並依第一
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順序行之。
二 常備兵、補充兵:以適合作戰要求為準,按後退先用原則,依年次、
軍職專長順序行之;如相同時,以出生年月日在後者優先。
三 國民兵:儘先召集甲種國民兵,次為乙種國民兵。
士兵受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按補充兵預備役、甲、乙等體位國民兵
、常備兵預備役之順序召集之。
教育、勤務、點閱召集順序,依年度各該召集指導大綱或計畫規定範圍,
按軍職專長、年次、體位順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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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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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應召員受動員或臨時召集時,其召集順序區分如左:
一﹑軍官﹑士官:按軍事需要之軍職專長與階級﹑年齡﹑體位,並依第一預備役﹑第二預
備役﹑第三預備役之順序行之。
二﹑常備兵﹑補充兵:以適合作戰要求為準,按後退先用原則,依年次﹑軍職專長順序行
之;如相同時,以出生年月日在後者優先。
三﹑國民兵:儘先召集甲種國民兵,次為乙種國民兵。
士兵受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按補充兵預備役﹑甲﹑乙等體位國民兵﹑常備兵預備役
之順序召集之。
教育﹑勤務﹑點閱召集順序,依年度各該召集指導大綱或計畫規定範圍,按軍職專長﹑年
次﹑體位順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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