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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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五、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之權責如下:
(一)國軍油料庫、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預算
編列及送行政院審查。
(二)督導油料庫、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經費
支用及考核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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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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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四、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參謀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
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經費編列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
(二)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督導油料庫、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燬場、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
經費編列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三)各司令部及軍備局:
1.設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審議會(以下簡稱
審議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機關之高階長官一人為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與選派機關
內一級單位主官以上人員聘(兼)任之;其中環境工程、建築工
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等之學者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總
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二年,並辦理下列工作:
(1)地方政府申請睦鄰計畫及捐助基準之審議。
(2)地方政府睦鄰爭議事件之審議。
(3)各設施工作執行預算與成果之彙整提報及審議。
2.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執行
。
3.負責所屬國軍訓場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並將前年度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實施監測所得之數據提送審議會評定運用
。
4.前目之監測,其射擊武器裝備、諸元、方式、區域、監測點及環
境等因素未變更,且經二年之監測,數據無明顯差異者,得經審
議會之同意,以前二年監測數據之平均值為監測基準數據,必要
時再實施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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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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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四、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經費編列(作戰與訓練綜合
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二)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督導油料庫、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燬場、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
經費編列(庫儲補給與管理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三)各司令部及軍備局:
1.設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審議會(以下簡稱
審議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機關之高階長官一人為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與選派機關
內一級單位正(副)主官以上人員聘(兼)任之;其中環境工程
、建築工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等之學者專家及地方政
府代表總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二年,並辦理下列工作:
(1)地方政府申請睦鄰計畫及捐助基準之審議。
(2)地方政府睦鄰爭議事件之審議。
(3)各設施工作執行預算與成果之彙整提報及審議。
2.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執行
。
3.負責所屬國軍訓場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並將前年度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實施監測所得之數據提送審議會評定運用
。
4.前目之監測,其射擊武器裝備、諸元、方式、區域、監測點及環
境等因素未變更,且經二年之監測,數據無明顯差異者,得經審
議會之同意,以前二年監測數據之平均值為監測基準數據,必要
時再實施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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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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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四、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經費編列(作戰與訓練綜合
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二)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督導油料庫、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燬場、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
經費編列(庫儲補給與管理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三)各司令部及軍備局:
1.設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審議會(以下簡稱
審議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機關之高階長官一人為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與選派機關
內一級單位正(副)主官以上人員聘(兼)任之;其中環境工程
、建築工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等之學者專家及地方政
府代表總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二年,並辦理下列工作:
(1)地方政府申請睦鄰計畫及捐助基準之審議。
(2)地方政府睦鄰爭議事件之審議。
(3)各設施工作執行預算與成果之彙整提報及審議。
2.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執行
。
3.負責所屬國軍訓場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並將前年度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實施監測所得之數據提送審議會評定運用
。
4.前目之監測,其射擊武器裝備、諸元、方式、區域、監測點及環
境等因素未變更,且經二年之監測,數據無明顯差異者,得經審
議會之同意,以前二年監測數據之平均值為監測基準數據,必要
時再實施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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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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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四、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作戰與訓練綜合
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二)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督導油料庫、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燬場、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
預算編列(庫儲補給與管理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三)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
1.設置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審議會(以
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 9 至 13 人,由機關之高階長官 1
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
與選派機關內一級單位正(副)主官以上人員兼任聘(兼)之;
其中環境工程、建築工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等之學者
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總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兩年,並辦理
下列工作:
(1)地方政府申請睦鄰計畫及捐助基準之審議。
(2)地方政府睦鄰爭議事件之審議。
(3)各設施工作執行預算與成果之彙整提報及審議。
2.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執行
。
3.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並將
監測數據(每年 2 月 10 日前 12 個月)提送審議會評定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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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6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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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四、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作戰與訓練綜合
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二)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督導油料庫、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燬場、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
預算編列(庫儲補給與管理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三)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
1.設置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審議會(以
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 9 至 13 人,由機關之高階長官 1
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
與選派機關內一級單位正(副)主官以上人員兼任聘(兼)之;
其中環境工程、建築工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等之學者
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總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兩年,並辦理
下列工作:
(1)地方政府申請睦鄰計畫及基準之審議。
(2)地方政府睦鄰爭議事件之審議。
(3)各設施工作執行預算與成果之彙整提報及審議。
2.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執行
。
3.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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