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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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五、實施要項:
(一)學位培訓:
1.培訓目標:軍官以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為主,士官以獲得副學士以
上學位為主,士兵以獲得高中(職)以上學位為主。
2.實施方式:
授權由各單位主官在不影響戰訓任務前提下,核准軍官、士官、
士兵以公餘、自費方式個別報名進修,凡未經核准者,一律不予
補助。
(二)證照培訓:
1.培訓目標:獲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2.實施方式: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詳如附件一)
在公餘、自費原則下,依個人意願自行報名參加。
(2)經勞動部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陸軍專科
學校、海軍技術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陸軍後勤訓練中心
技訓分部):
在公餘、公費原則下,由各權責單位以荐訓方式實施。
(3)經勞動部評鑑合格,授權代理培訓之訓練機構。
(三)專長培訓:
1.培訓目標:增進管理、語文專業學能。
2.培訓方式:由本部督導各司令(指揮)部視需求,輔導所屬單位
協調軍事校院、民間校院、公、私立訓練機構開設與國軍職務專
長相關之專班,並以公餘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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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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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五、實施要項:
(一)學位培訓:
1.培訓目標:軍官以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為主,士官以獲得副學士以
上學位為主,士兵以獲得高中(職)以上學位為主。
2.實施方式:
授權由各單位主官在不影響戰訓任務前提下,核准軍官、士官、
士兵以公餘、自費方式個別報名進修,凡未經核准者,一律不予
補助。
(二)證照培訓:
1.培訓目標:獲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2.實施方式: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詳如附件一)
在公餘、自費原則下,依個人意願自行報名參加。
(2)經勞動部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陸軍專科
學校、海軍技術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陸軍後勤訓練中心
技訓分部):
在公餘、公費原則下,由各權責單位以荐訓方式實施。
(3)經勞動部評鑑合格,授權代理培訓之訓練機構。
(三)專長培訓:
1.培訓目標:增進管理、語文專業學能。
2.培訓方式:由本部督導各司令(指揮)部視需求,輔導所屬單位
協調軍事校院、民間校院、公、私立訓練機構開設與國軍職務專
長相關之專班,並以公餘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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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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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五、實施要項:
(一)學位培訓:
1.培訓目標:軍官以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為主,士官以獲得副學士以
上學位為主,士兵以獲得高中(職)以上學位為主。
2.實施方式:
授權由各單位主官在不影響戰訓任務前提下,核准軍官、士官、
士兵以公餘、自費方式個別報名進修,凡未經核准者,一律不予
補助。
(二)證照培訓:
1.培訓目標:獲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2.實施方式: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詳如附件一)
在公餘、自費原則下,依個人意願自行報名參加。
(2)經勞動部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陸軍專科學校、海軍技術
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陸軍後勤學校技術訓練中心):
在公餘、公費原則下,由各權責單位以荐訓方式實施。
(3)經勞動部評鑑合格,授權代理培訓之訓練機構。
(三)專長培訓:
1.培訓目標:增進管理、語文專業學能。
2.培訓方式:由本部督導各司令(指揮)部視需求,輔導所屬單位
協調軍事校院、民間校院、公、私立訓練機構開設與國軍職務專
長相關之專班,並以公餘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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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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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五、實施要項:
(一)學位培訓:
1.培訓目標:軍官以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為主,士官、士兵以獲得副
學士以上學位為主。
2.實施方式:
授權由各單位主官在不影響戰訓任務前提下,核准軍官、士官、
士兵以「公餘、自費」方式個別報名進修,凡未經核准者,一律
不予補助。
(二)證照培訓:
1.培訓目標:獲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2.實施方式: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詳如附件一)
在「公餘、自費」原則下,依個人意願自行報名參加。
(2)經勞委會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陸軍專科學校、海軍技術
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陸軍後勤學校技術訓練中心):
在「公餘、公費」原則下,由各權責單位以荐訓方式實施。
(三)專長培訓:
1.培訓目標:增進管理、語文專業學能。
2.培訓方式:由本部督導各司令(指揮)部視需求,輔導所屬單位
協調軍事校院、民間校院、公、私立訓練機構開設與國軍職務專
長相關之專班,並以「公餘」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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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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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五、實施要項:
(一)學位培訓:
1.培訓目標:軍官以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為主,士官、士兵以獲得副
學士以上學位為主。
2.實施方式:
授權由各單位主官在不影響戰訓任務前提下,核准軍官、士官、
士兵以「公餘、自費」方式個別報名進修,凡未經核准者,一律
不予補助。
(二)證照培訓:
1.培訓目標:獲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2.實施方式: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詳如附件一)
在「公餘、自費」原則下,依個人意願自行報名參加。
(2)經勞委會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陸軍專科學校、海軍技術
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聯合後勤學校技術訓練中心):
在「公餘、公費」原則下,由各權責單位以荐訓方式實施。
(三)專長培訓:
1.培訓目標:增進管理、語文專業學能。
2.培訓方式:由本部督導各司令部視需求,輔導所屬單位協調軍事
校院、民間校院、公、私立訓練機構開設與國軍職務專長相關之
專班,並以「公餘」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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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8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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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六、實施要項:
(一)學位培訓:
1.培訓目標:軍官以獲得碩士學位為主,士官、兵以獲得副學士以
上學位為主。
2.實施方式:
授權由各單位主官在不影響戰訓任務前提下,核准官兵以「公餘
、自費」方式個別報名進修,凡未經核准者,一律不予補助。
(二)證照培訓:
1.培訓目標:獲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2.實施方式: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詳如附件一)
在「公餘、自費」原則下,依個人意願自行報名參加。
(2)國軍技術職類訓練中心(空軍航空技術學院、軍備局生產製造
中心技術訓練中心):
在「公餘、公費」原則下,由各權責單位以荐訓方式實施。
(三)專長培訓:
1.培訓目標:增進管理、語文專業學能。
2.培訓方式:由本部督導各司令部視需求,輔導所屬單位協調軍事
校院、民間校院、公、私立訓練機構開設與國軍職務專長相關之
專班,並以「公餘」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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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7 年 08 月 2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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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六、實施要項:
(一)學位培訓:
1.培訓目標:軍官以獲得碩士學位為主,士官、兵以獲得副學士以
上學位為主。
2.實施方式:
授權由各單位主官在不影響戰訓任務前提下,核准官兵以「公餘
、自費」方式個別報名進修,凡未經核准者,一律不予補助。
(二)證照培訓:
1.培訓目標:獲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2.實施方式: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詳如附件一)
在「公餘、自費」原則下,依個人意願自行報名參加。
(2)國軍技術職類訓練中心(空軍航空技術學院、軍備局生產製造
中心技術訓練中心):
在「公餘、公費」原則下,由各權責單位以荐訓方式實施。
(三)專長培訓:
1.培訓目標:增進管理、語文專業學能。
2.培訓方式:由本部督導各司令部視需求,輔導所屬單位協調軍事
校院、民間校院、公、私立訓練機構開設與國軍職務專長相關之
專班,並以「公餘」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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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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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六、實施要項:
(一)學位培訓:
1.培訓目標:軍官以獲得碩士學位為主,士官以獲得專科以上學位
為主。
2.實施方式:
授權由各單位主官在不影響戰訓任務前提下,核准官兵以「公餘
、自費」方式個別報名進修,凡未經核准者,一律不予補助。
(二)證照培訓:
1.培訓目標:獲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2.實施方式:
(1)行政院所屬公訓機構:(詳如附件一)
在「公餘、自費」原則下,依個人意願自行報名參加。
(2)國軍技術職類訓練中心(空軍航空技術學院、軍備局生產製造
中心技術訓練中心):
在「公餘、公費」原則下,由各權責單位以荐訓方式實施。
(三)專長培訓:
1.培訓目標:增進管理、語文專業學能。
2.培訓方式:由本部督導各司令部視需求,輔導所屬單位協調軍事
校院、民間校院、公、私立訓練機構開設與國軍職務專長相關之
專班,並以「公餘」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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