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緩召作業方式:
(一)合於兵役法第四十一條及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者,其緩
召申請條件、申請要領及應繳送證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1.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
,其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如附表五。
2.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
工,其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如附表六。
3.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其申請處
理程序標準表如附表七。
4.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其申
請處理程序標準表如附表八。
5.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
年逾六十歲或死亡,其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如附表九。
6.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在追訴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其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
如附表十。
(二)緩召有案人員遷徙(或異動)時,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應將所存
管之緩召資料移送現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