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伍、管制區劃定與公告:
一、國防部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依國家安全法(
    以下簡稱國安法)第五條及海岸巡防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得會同內
    政部或海巡署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
    告之。
二、各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各申設中心),依
    前項需要,得申請設定管制區,其作業程序如次:
(一)各申設單位依據國安法施行細則第廿五、廿六、廿九、三十、卅三
      、卅四條及本作業規定第肆項之規定,就預定設管地區依附圖廿五
      、廿六範例繪製地形圖(比例尺不小於 1/5000)及地籍圖各十份
      ,報經各司令部(中央單位比照)核轉國防部申請劃定為管制區。
(二)國防部對申請設管案,經審查確有必要並符合前項規定,即邀請行
      政院、內政部、海巡署、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中央部會署局)現
      地會勘,於獲得協議後,再由申請單位依會勘結論修訂原呈報之地
      形、地籍圖,經呈各司令部(中央直屬單位)審查後,轉報國防部
      函內政部或海巡署辦理會銜公告,並報行政院備查。
(三)若未能達成會銜目的,則由國防部將相關意見報請行政院核定後,
      再行兩部會銜公告。
(四)經國防部、內政部或海巡署會銜之地形、地籍圖及公告,於完成會
      銜後函送相關機關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
(五)國防部、內政部或海巡署會銜之公告及地形、地籍圖,省、直轄市
      、縣(市)政府於接獲後,應配合在一個月內,公布管制區範圍。
(六)山地管制區之劃定、公告,另依「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
      業規定」辦理。
 民國 95 年 05 月 16 日修正
  第 5 條
伍、管制區劃定與公告:
一、國防部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依國家安全法 (
    以下簡稱國安法) 第五條及海岸巡防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得會同內
    政部或海巡署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
    告之。
二、各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管理單位 (以下簡稱各申設中心) ,依
    前項需要,得申請設定管制區,其作業程序如次:
 (一) 各申設單位依據國安法施行細則第廿五、廿六、廿九、三十、卅三
      、卅四條及本作業規定第肆項之規定,就預定設管地區依附圖廿五
      、廿六範例繪製地形圖 (比例尺不小於 1/5000)  及地籍圖各十份
      ,報經各司令部 (中央單位比照) 核轉國防部申請劃定為管制區。
 (二) 國防部對申請設管案,經審查確有必要並符合前項規定,即邀請行
      政院、內政部、海巡署、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 (中央部會署局) 現
      地會勘,於獲得協議後,再由申請單位依會勘結論修訂原呈報之地
      形、地籍圖,經呈各司令部 (中央直屬單位) 審查後,轉報國防部
      函內政部或海巡署辦理會銜公告,並報行政院核備。
 (三) 若未能達成會銜目的,則由國防部將相關意見報請行政院核定後,
      再行兩部會銜公告。
 (四) 經國防部、內政部或海巡署會銜之地形、地籍圖及公告,於完成會
      銜後函送相關機關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
 (五) 國防部、內政部或海巡署會銜之公告及地形、地籍圖,省、直轄市
      、縣 (市) 政府於接獲後,應配合在一個月內,公布管制區範圍。
 (六) 山地管制區之劃定、公告,另依「人民入出台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
      業規定」辦理。

 民國 88 年 02 月 22 日修正
  第 5 條
伍  管制區劃定與公告:
一  國防部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依國家安全法 (
    以下簡稱國安法) 第五條規定,得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
    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之。
二  各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管理單位 (以下簡稱各申設單位) ,依
    前項需要,得申請設定管制區,其作業程序如左:
   1 各申設單位依據國安法施行細則廿五、廿六、廿九、三十、卅三、
      卅四條及本作業規定第肆項之規定,就預定設管地區依附圖廿五、
      廿六範例繪製地形圖 (比例尺不小於1/5000) 及地籍圖各十份,報
      經各總部 (中央單位比照) 核轉國防部申請劃定為管制區。
   2 國防部對申請設管案,經審查確有必要並符合前項規定,即邀請行
      政院、內政部、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 (中央部會署局) 現地會勘,
      於獲得協議後,再由申請單位依會勘結論修訂原呈報之地形、地籍
      圖,經呈各總部 (中央直屬單位) 審查後,轉報國防部函內政部辦
      理會銜公告,並報行政院核備。
   3 若未能達成會銜目的,則由國防部將兩部意見報請行政院核定後,
      再行兩部會銜公告。
    4 經國防、內政兩部會銜之地形、地籍圖及公告,於完成會銜後函送
      相關機關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
    5 省、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接獲函轉之管制區地形、地籍圖及公告
      ,應在一個月內,公布管制區範圍,並將公布日期及文號副知國防
      、內政部及各有關單位。
    6 山地管制區之劃定、公告,另依「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
      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