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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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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現役軍人在中華民國軍隊占領地域內犯中華民國刑法或其他法律之罪者,
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5 條
現役軍人在中華民國軍隊占領地域內犯中華民國刑法或其他法律之罪者,
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制(訂)定
  第 4 條
陸、海、空軍軍人在中華民國軍隊占領地域內犯刑法或其他法令之罪者,以在中華民國內
犯罪論;其在中華民國軍隊占領地域內之本國人民與從軍之外國人及俘虜犯罪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