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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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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人事權責機關應辦理及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人事權責機關應於四十五日前發布退除生效命令、三十日前將退
      伍令(格式如附件八、八之一、八之二)及退除給與名冊(格式如
      附件九),上將級由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送發,中將級
      以下官士兵由服務機關(單位)轉發,並副知退除當事人、基管局
      、輔導會、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縣市後備
      指揮部或其服務中心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軍人保險部;退
      除生效命令發布後,因當事人留營等因素辦理廢止退伍並經核定後
      ,人事權責機關應副知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
(二)軍官、士官、士兵退除給與之計算,依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
      規定辦理。
(三)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及常備兵、補充兵服現役年資,得扣減軍訓
      課程折抵役期者,應檢附畢業證書及成績單,並由學校驗明註記可
      折算之天數。
(四)軍事校院退學者,按各時期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
      理辦法之規定,折算其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或常備兵役期。
(五)退除年資併計:
      1.軍官、士官在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除者,其在軍事校院接受
        基礎教育之時間及義務役年資,經補繳基金費用後,併計退除給
        與年資。
      2.軍官、士官、士兵入營前,曾任公職、教職(具有任用資格者)
        之服務年資,未領取退休給與,經權責機關出具證明者,得依當
        事人志願併計退除給與年資。
      3.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須全額負擔並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後,始得併計
        退除給與年資。
      4.服現役未滿三年退伍不合發給退除給與且未申請發還其本人已繳
        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軍官、士官、士兵,再入營服現役者,
        其前段服現役未滿三年不合發給退除給與之年資不得併計再入營
        服現役之年資支領退除給與。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第 5 條
五、各人事權責機關應辦理及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人事權責機關應於四十五日前發布退除生效命令、三十日前將退
      伍令(格式如附件八、八之一、八之二)、退除給與名冊(格式如
      附件九)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轉任公職人員結算單(
      以下簡稱結算單,格式如附件十)等,上將級由國防部參謀本部人
      事參謀次長室送發,中將級以下官士兵由服務機關(單位)轉發,
      並副知退除當事人、基管會、輔導會、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輔導會
      所屬榮民服務處與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其服務中心、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國內營運部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軍人保險部;退除
      生效命令發布後,因當事人留營等因素辦理撤銷退伍並經核定後,
      人事權責機關應副知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
(二)軍官、士官、士兵退除給與之計算,依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
      規定辦理。
(三)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及常備兵、補充兵服現役年資,得扣減軍訓
      課程折抵役期者,應檢附畢業證書及成績單,並由學校驗明註記可
      折算之天數。
(四)軍事校院退學者,按各時期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
      理辦法之規定,折算其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或常備兵役期。
(五)退除年資併計:
      1.軍官、士官在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除者,其在軍事校院接受
        基礎教育之時間及義務役年資,經補繳基金費用後,併計退除給
        與年資。
      2.軍官、士官、士兵入營前,曾任公職、教職(具有任用資格者)
        之服務年資,未領取退休給與,經銓敘部、教育部出具證明者,
        得依當事人志願併計退除給與年資。
      3.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須全額負擔並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後,始得併計
        退除給與年資。
      4.服現役未滿三年退伍不合發給退除給與且未申請發還其本人已繳
        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軍官、士官、士兵,再入營服現役者,
        其前段服現役未滿三年不合發給退除給與之年資不得併計再入營
        服現役之年資支領退除給與。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5 條
五、各人事權責機關應辦理及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人事權責機關應於四十五日前發布退除生效命令、三十日前將退
      伍令(格式如附件八、八之一、八之二)、退除給與名冊(格式如
      附件九)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轉任公職人員退除給與
      結算單(以下簡稱結算單,格式如附件十)等,上將級由國防部參
      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送發,中將級以下官士兵由服務機關(單位
      )轉發,並副知退除當事人、基管會、輔導會、當事人戶籍所在地
      之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與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其服務中心、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營運部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軍人保險
      部;退除生效命令發布後,因當事人留營等因素辦理撤銷退伍並經
      核定後,人事權責機關應副知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
(二)軍官、士官、士兵退除給與之計算,依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
      規定辦理。
(三)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及常備兵、補充兵服現役年資,得扣減軍訓
      課程折抵役期者,應檢附畢業證書及成績單,並由學校驗明註記可
      折算之天數。
(四)軍事校院退學者,按各時期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
      理辦法之規定,折算其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或常備兵役期。
(五)退除年資併計:
      1.軍官、士官在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除者,其在軍事校院接受
        基礎教育之時間及義務役年資,經補繳基金費用後,併計退除給
        與年資。
      2.軍官、士官、士兵入營前,曾任公職、教職(具有任用資格者)
        之服務年資,未領取退休給與,經銓敘部、教育部出具證明者,
        得依當事人志願併計退除給與年資。
      3.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須全額負擔並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後,始得併計
        退除給與年資。
      4.服現役未滿三年退伍不合發給退除給與且未申請發還其本人已繳
        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軍官、士官、士兵,再入營服現役者,
        其前段服現役未滿三年不合發給退除給與之年資不得併計再入營
        服現役之年資支領退除給與。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修正
  第 5 條
五、各人事權責機關應辦理及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人事權責機關應於四十五天前發布退除生效命令、三十天前將退
      伍令(格式如附件七、七之一、七之二)、退除給與名冊(格式如
      附件八)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轉任公職人員退除給與
      結算單(以下簡稱結算單,格式如附件九)等,上將級由國防部參
      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送發,中將級以下官士兵由服務機關(單位
      )轉發,並副知退除當事人、基管會、輔導會、當事人戶籍所在地
      之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與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其服務中心、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營運部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軍人保險
      部。
(二)軍官、士官、士兵退除給與之計算,依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
      規定辦理。
(三)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及常備兵、補充兵服現役年資,得扣減軍訓
      課程折抵役期者,應檢附畢業證書及成績單,並由學校驗明註記可
      折算之天數。
(四)軍事校院退學者,按各時期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
      理辦法之規定,折算其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或常備兵役期。
(五)退除年資併計:
      1.軍官、士官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除者,其在軍事
        校院接受基礎教育之時間及義務役年資,經補繳基金費用後,併
        計退除給與年資。
      2.軍官、士官、士兵入營前,曾任公職、教職(具有任用資格者)
        之服務年資,未領取退休給與,經銓敘部、教育部出具證明者,
        得依當事人志願併計退除給與年資。
      3.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須全額負擔並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後始得併計退
        除給與年資。

 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第 5 條
五、各人事權責機關應辦理及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人事權責機關應於四十五天前發布退除生效命令、三十天前將退
      伍令(格式如附件七、七之一、七之二)、退除給與名冊(格式如
      附件八)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轉任公職人員退除給與
      結算單(以下簡稱結算單,格式如附件九)等,上將級由國防部參
      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送發,中將級以下官士兵由服務機關(單位
      )轉發,並副知退除當事人、基管會、輔導會、當事人戶籍所在地
      之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與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其服務中心、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營運部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軍人保險
      部。
(二)軍官、士官、士兵退除給與之計算,依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
      規定辦理。
(三)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及常備兵、補充兵服現役年資,得扣減軍訓
      課程折抵役期者,應檢附畢業證書及成績單,並由學校驗明註記可
      折算之天數。
(四)軍事校院退學者,按各時期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
      理辦法之規定,折算其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或常備兵役期。
(五)退除年資併計:
      1.軍官、士官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除者,其在軍事
        校院接受基礎教育之時間及義務役年資,經補繳基金費用後,併
        計退除給與年資。
      2.軍官、士官、士兵入營前,曾任公職、教職(具有任用資格者)
        之服務年資,未領取退休給與,經銓敘部、教育部出具證明者,
        得依當事人志願併計退除給與年資。
      3.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須全額負擔並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後始得併計退
        除給與年資。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第 6 條
六、各人事權責機關應辦理及注意事項:
(一)各人事權責機關應於四十五天前發布退除生效命令、三十天前將退
      伍令(格式如附件七、七之一、七之二)、退除給與名冊(格式如
      附件八)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轉任公職人員退除給與
      結算單(以下簡稱結算單,格式如附件九)等,上將級由國防部參
      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送發,中將級以下官士兵由服務機關(單位
      )轉發,並副知退除當事人、基金管理委員會、輔導會、當事人戶
      籍所在地之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與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及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軍人保險部。
(二)軍官、士官、士兵退除給與之計算,依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
      規定辦理,服役年資、各項給與金額、基數百分比等,均應於給與
      名冊內詳實填列。
(三)服役年資計算:
      1.軍官、士官服現役年資,自任軍官、士官之日起算。志願士兵服
        現役年資,自核定服志願士兵之日起算。
      2.以軍官、士官、士兵身分考選入軍事校院就讀者,其在軍事校院
        接受基礎教育之時間,應列計軍官、士官、士兵之服役年資。
      3.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及常備兵、補充兵服役年資,以實際入營
        服現役之時間計算。須扣減軍訓課程折抵役期者,應檢附畢業證
        書及成績單,並由學校教官驗明註記可折算之天數。
      4.軍事校院退學者,按各時期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
        處理辦法之規定,折算其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或常備兵役期。
(四)退除年資併計:
      1.軍官、士官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除者,其在軍事
        校院接受基礎教育之時間,得依國軍軍事學校各班隊基礎教育時
        間併計退除年資統計表(如附件十),併計退除年資。
      2.曾以軍官、士官、士兵身分考選入軍事校院就讀,其在軍事校院
        接受基礎教育之時間未列計服役年資,經檢證提出申請者,得併
        計退除年資。
      3.以評價聘雇人員身分考入軍事校院畢業任官者,其在技術學校受
        預備士官教育之時間,併計退除年資。
      4.指職預備軍官、考選志願役預備軍官及由部隊甄選士兵轉服志願
        役預備軍官,其服士兵之現役時間、受預備軍官教育時間及大專
        集訓時間,併計退除年資。
      5.軍官、士官、士兵退伍後,再入營服現役一年以上或以後備軍人
        身分考入軍事校院就讀,畢業任官服役者,其曾服軍官、士官、
        士兵之現役年資,如未支領退伍金,併計退除年資;其在軍事校
        院就讀之時間,依第一目規定併計退除年資。
      6.軍官、士官、士兵入營前,曾任公職、教職(具有任用資格者)
        之服務年資,未領取退休給與,經銓敘部、教育部出具證明者,
        得依當事人志願併計退除年資。
      7.軍官、士官、士兵入營前,曾任軍中編制內聘雇人員,人事權責
        機關有案可稽,且其服務年資經證明未領取資遣費或退職金者,
        併計退除年資。
      8.指職預備士官曾服士兵之現役時間,併計退除年資。
      9.常備兵轉服志願士兵,其服常備兵役之時間,併計退除年資。
     10.入營前,曾編入金馬自衛隊組織,參加自衛隊組訓,經金門縣、
        連江縣政府開具證明者,併計退除年資。
     11.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女子、常備役體位已服補充兵役或替
        代役及常備兵後備役人員,接受志願士兵之基礎訓練時間,經補
        繳基金費用本息後,併計退除年資。

 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第 6 條
六、各人事權責機關應辦理及注意事項:
(一)各人事權責機關應於四十五天前發布退除生效命令、三十天前將退
      伍令(格式如附件七、七之一、七之二)、退除給與名冊(格式如
      附件八)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轉任公職人員退除給與
      結算單(以下簡稱結算單,格式如附件九)等,上將級由國防部參
      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送發,中將級以下官士兵由服務機關(單位
      )轉發,並副知退除當事人、基金管理委員會、輔導會、當事人戶
      籍所在地之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與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及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軍人保險部。
(二)軍官、士官、士兵退除給與之計算,依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
      規定辦理,服役年資、各項給與金額、基數百分比等,均應於給與
      名冊內詳實填列。
(三)服役年資計算:
      1.軍官、士官服現役年資,自任軍官、士官之日起算。志願士兵服
        現役年資,自核定服志願士兵之日起算。
      2.以軍官、士官、士兵身分考選入軍事校院就讀者,其在軍事校院
        接受基礎教育之時間,應列計軍官、士官、士兵之服役年資。
      3.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及常備兵、補充兵服役年資,以實際入營
        服現役之時間計算。須扣減軍訓課程折抵役期者,應檢附畢業證
        書及成績單,並由學校教官驗明註記可折算之天數。
      4.軍事校院退學者,按各時期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
        處理辦法之規定,折算其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或常備兵役期。
(四)退除年資併計:
      1.軍官、士官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除者,其在軍事
        校院接受基礎教育之時間,得依國軍軍事學校各班隊基礎教育時
        間併計退除年資統計表(如附件十),併計退除年資。
      2.曾以軍官、士官、士兵身分考選入軍事校院就讀,其在軍事校院
        接受基礎教育之時間未列計服役年資,經檢證提出申請者,得併
        計退除年資。
      3.以評價聘雇人員身分考入軍事校院畢業任官者,其在技術學校受
        預備士官教育之時間,併計退除年資。
      4.指職預備軍官、考選志願役預備軍官及由部隊甄選士兵轉服志願
        役預備軍官,其服士兵之現役時間、受預備軍官教育時間及大專
        集訓時間,併計退除年資。
      5.軍官、士官、士兵退伍後,再入營服現役一年以上或以後備軍人
        身分考入軍事校院就讀,畢業任官服役者,其曾服軍官、士官、
        士兵之現役年資,如未支領退伍金,併計退除年資;其在軍事校
        院就讀之時間,依第一目規定併計退除年資。
      6.軍官、士官、士兵入營前,曾任公職、教職(具有任用資格者)
        之服務年資,未領取退休給與,經銓敘部、教育部出具證明者,
        得依當事人志願併計退除年資。
      7.軍官、士官、士兵入營前,曾任軍中編制內聘雇人員,人事權責
        機關有案可稽,且其服務年資經證明未領取資遣費或退職金者,
        併計退除年資。
      8.指職預備士官曾服士兵之現役時間,併計退除年資。
      9.常備兵轉服志願士兵,其服常備兵役之時間,併計退除年資。
     10.入營前,曾編入金馬自衛隊組織,參加自衛隊組訓,經金門縣、
        連江縣政府開具證明者,併計退除年資。
     11.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女子、常備役體位已服補充兵役或替
        代役及常備兵後備役人員,接受志願士兵之基礎訓練時間,經補
        繳基金費用本息後,併計退除年資。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第 6 條
六、核定退除機關應辦理及注意事項:
(一)核退機關應於四十五天前發布退除生效命令、三十天前將退伍令(
      格式如附件六、六之一、六之二)、退除給與名冊三份(格式如附
      件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給與支付證(以下簡稱支
      付證,格式如附件八、八之一)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
      轉任公職人員退除給與結算單(以下簡稱結算單,格式如附件九)
      等,上將級由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送發,中、少將級由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會同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國軍財務單位轉發,校、
      尉級由所隸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士官及士兵由服務機關(
      單位)轉發,並副知退除當事人、基金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國軍薪俸資料管制處、
      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國軍財務單位、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
      逾五年無法發放者,支付證、結算單,予以作廢註銷。
(二)軍官、士官、士兵退除給與之計算,依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
      規定辦理,服役年資、各項給與金額、基數百分比等,均應於給與
      名冊內詳實填列。
(三)服役年資計算:
      1.軍官、士官服現役年資,自任軍官、士官之日起算。志願士兵服
        現役年資,自核定服志願士兵之日起算。
      2.以軍官、士官、士兵身分考選入軍事校院就讀者,其在軍事校院
        接受基礎教育之時間,應列計軍官、士官、士兵之服役年資。
      3.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及常備兵、補充兵服役年資,以實際入營
        服現役之時間計算。須扣減軍訓課程折抵役期者,應檢附畢業證
        書及成績單,並由學校教官驗明註記可折算之天數。
      4.軍事校院退學者,按各時期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
        處理辦法之規定,折算其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或常備兵役期。
(四)退除年資併計:
      1.軍官、士官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除者,其在軍事
        校院接受基礎教育之時間,得依國軍軍事學校各班隊基礎教育時
        間併計退除年資統計表(如附件十),併計退除年資。
      2.曾以軍官、士官、士兵身分考選入軍事校院就讀,其在軍事校院
        接受基礎教育之時間未列計服役年資,經檢證提出申請者,得併
        計退除年資。
      3.再入營服現役一年以上人員,入營前之服役年資,如未支領退伍
        金,其前後服現役年資合併計算。
      4.以評價聘雇人員身分考入軍事校院畢業任官者,其在技術學校受
        預備士官教育之時間,併計退除年資。
      5.指職預備軍官、考選志願役預備軍官及由部隊甄選士兵轉服志願
        役預備軍官,其服士兵之現役時間、受預備軍官教育時間及大專
        集訓時間,併計退除年資。
      6.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退伍後,以後備軍人身分考入軍事校院
        就讀,畢業任官服役者,其曾服軍官、士官、士兵之現役年資,
        併計退除年資;其在軍事校院就讀之時間,依第一目規定併計退
        除年資。
      7.軍官、士官、士兵入營前,曾任公職、教職(具有任用資格者)
        之服務年資,未領取退休給與,經銓敘部、教育部出具證明者,
        併計退除年資。
      8.軍官、士官、士兵入營前,曾任軍中編制內聘雇人員,人事權責
        機關有案可稽,且其服務年資經證明未領取資遣費或退職金者,
        併計退除年資。
      9.指職預備士官曾服士兵之現役時間,併計退除年資。
     10.常備兵轉服志願士兵,其服常備兵役之時間,併計退除年資。
     11.入營前,曾編入金馬自衛隊組織,參加自衛隊組訓,經金門縣、
        連江縣政府開具證明者,併計退除年資。
     12.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女子、常備役體位已服補充兵役或替
        代役及常備兵後備役人員,接受志願士兵之基礎訓練時間,經補
        繳基金費用本息後,併計退除年資。

 民國 98 年 06 月 11 日修正
  第 7 條
七、核定退除機關應辦理及注意事項:
(一)核退機關應於四十五天前發布退除生效命令、三十天前將退伍令(
      格式如附件五、五之一、五之二)、退除給與名冊三份(格式如附
      件六)、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給與支付證(以下簡稱支
      付證,格式如附件七、七之一、中華民國國軍退除役官兵俸金支領
      憑證(以下簡稱俸金支領憑證,格式如附件八)或陸海空軍軍官士
      官士兵退伍除役轉任公職人員退除給與結算單(以下簡稱結算單,
      格式如附件九)等,上將級由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送發
      ,中、少將級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會同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國軍財務
      單位轉發,校、尉級由所隸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士官及士
      兵由服務機關(單位)轉發,並副知退除當事人、公務人員退休撫
      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國軍薪俸資料管制處、當
      事人戶籍所在地國軍財務單位、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逾
      五年無法發放者,支付證、俸金支領憑證、結算單,予以作廢註銷
      。
(二)軍官、士官、士兵退除給與之計算,依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
      規定辦理,服役年資、各項給與金額、基數百分比等,均應於給與
      名冊內詳實填列。
(三)服役年資計算:
      1.軍官、士官服現役年資,自任軍官、士官之日起算。志願士兵服
        現役年資,自核定服志願士兵之日起算。
      2.以軍官、士官、士兵身分考選入軍事校院就讀者,其在軍事校院
        接受基礎教育之時間,應列計軍官、士官、士兵之服役年資。
      3.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及常備兵、補充兵服役年資,以實際入營
        服現役之時間計算。須扣減軍訓課程折抵役期者,應檢附畢業證
        書及成績單,並由學校教官驗明註記可折算之天數。
      4.軍事校院退學者,按各時期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
        處理辦法之規定,折算其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或常備兵役期。
(四)退除年資併計:
      1.軍官、士官在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除者,其在軍事校院
        接受基礎教育之時間,得依國軍軍事學校各班隊基礎教育時間併
        計退除年資統計表(如附件十),併計退除年資。
      2.曾以軍官、士官、士兵身分考選入軍事校院就讀,其在軍事校院
        接受基礎教育之時間未列計服役年資,經檢證提出申請者,得併
        計退除年資。
      3.再入營服現役一年以上人員,入營前之服役年資,如未支領退伍
        金,其前後服現役年資合併計算。
      4.以評價聘雇人員身分考入軍事校院畢業任官者,其在技術學校受
        預備士官教育之時間,併計退除年資。
      5.指職預備軍官、考選志願役預備軍官及由部隊甄選士兵轉服志願
        役預備軍官,其服士兵之現役時間、受預備軍官教育時間及大專
        集訓時間,併計退除年資。
      6.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退伍後,以後備軍人身分考入軍事校院
        就讀,畢業任官服役者,其曾服軍官、士官、士兵之現役年資,
        併計退除年資;其在軍事校院就讀之時間,依第一目規定併計退
        除年資。
      7.軍官、士官、士兵入營前,曾任公職、教職(具有任用資格者)
        之服務年資,未領取退休給與,經銓敘部、教育部出具證明者,
        併計退除年資。
      8.軍官、士官、士兵入營前,曾任軍中編制內聘雇人員,人事權責
        機關有案可稽,且其服務年資經證明未領取資遣費或退職金者,
        併計退除年資。
      9.指職預備士官曾服士兵之現役時間,併計退除年資。
     10.常備兵轉服志願士兵,其服常備兵役之時間,併計退除年資。
     11.入營前,曾編入金馬自衛隊組織,參加自衛隊組訓,經金門縣、
        連江縣政府開具證明者,併計退除年資。
     12.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女子、常備役體位已服補充兵役或替
        代役及常備兵後備役人員,接受志願士兵之基礎訓練時間,經補
        繳基金費用本息後,併計退除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