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齡男子經體檢或複檢,體位未定者,自體檢或複檢診斷確定之日起,屆 滿六個月後再複檢一次,予以判定體位。但體位區分標準表另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 罹患病症可確認發生時間者,體位未定再複檢之起始時間得予溯及認定。 第一項經再複檢仍為體位未定者,應依第三條規定,依次降低體位。
役齡男子經體檢或複檢,體位未定者,自體檢或複檢結果確定之日起,屆 滿六個月後再複檢一次,予以判定體位。但體位區分標準表另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 前項經再複檢仍為體位未定者,應依第三條規定,依次降低體位。
凡役齡男子經體檢、複檢,難以判定體位等級者,自體檢、複檢結果確定 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再複檢一次,予以判定體位等級。但體位等級區分 標準表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經再複檢一次,仍難以判定體位等級者,應依第三條規定,依次降低 體位等級。
凡役齡男子經體檢、複檢,難以判定體位等級者,自權責單位會核評等日 起,屆滿六個月後再複檢一次,予以判定體位等級。但體位區分標準表有 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經再複檢一次如仍難以判定其體位等級者,應依第三條之規定降判其 體位等級。
役男體位列為戊等者,一律檢查至二十一歲之年予以判定體位。但本標準有特別規定者從 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