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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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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於核定
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或依陸海空軍懲罰法
所定於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於三個月內,分別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
(一)應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役齡男子,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定役期,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期滿退伍。
(二)應徵集服替代役人員,尚未徵集入營者,應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
      ,並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已徵集
      入營者,直接轉服替代役,期滿退役。
(三)停止徵集常備兵現役後,屬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前之役齡男
      子,應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依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改徵集服替代役,期滿退役。
(四)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後之役齡男子,應予退伍。
二、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已完成兵役義務或無兵役義務者,解除召集
    或退伍。
三、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解除召集或退伍。
前項人員,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其賠償範圍、數
額、程序、分期賠償、免予賠償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
之。
曾受志願士兵基礎訓練期間,得折算尚未完成兵役義務之應服役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第 5- 1 條
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於核定
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或依陸海空軍懲罰法
所定於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於三個月內,分別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
(一)應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役齡男子,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定役期,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期滿退伍。
(二)應徵集服替代役人員,尚未徵集入營者,應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
      ,並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已徵集
      入營者,直接轉服替代役,期滿退役。
(三)停止徵集常備兵現役後,屬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前之役齡男
      子,應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依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改徵集服替代役,期滿退役。
(四)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後之役齡男子,應予退伍。
二、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已完成兵役義務或無兵役義務者,解除召集
    或退伍。
三、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解除召集或退伍。
前項人員,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其賠償範圍、數
額、程序、分期賠償、免予賠償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
之。
曾受志願士兵基礎訓練期間,得折算尚未完成兵役義務之應服役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第 5- 1 條
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或於核定
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者,由國防部或各司令
部於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
(一)應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役齡男子,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定役期,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期滿退伍。
(二)停止徵集常備兵現役後,屬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前之役齡男
      子,應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依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改徵集服替代役,期滿退役。
(三)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後之役齡男子,應予退伍。
二、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已完成兵役義務或無兵役義務者,解除召集
    或退伍。
三、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解除召集或退伍。
前項不適服志願士兵人員,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其賠償範
圍、數額、程序、分期賠償、免予賠償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
防部定之。
曾受志願士兵基礎訓練期間,得折算尚未完成兵役義務之應服役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5- 1 條
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或於核定
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滿後,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者,由國防部或各司令
部於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
    一項第一款所定役期,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期滿辦理退伍。
二、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已完成兵役義務或無兵役義務者,辦理解除
    召集或退伍。
三、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辦理解除召集或退伍。
前項不適服志願士兵人員,未服滿志願士兵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
其賠償範圍、數額、程序、分期賠償、免予賠償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國防部定之。
曾受志願士兵基礎訓練期間,得折算尚未完成兵役義務之現役應服役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14 日修正
  第 5- 1 條
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考核
不適服志願士兵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由國防部廢止其服志願士兵之核定。男子並
    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服常備兵現役。
二、屬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由國防部辦理解除召集。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服常備兵現役者,其曾受之志願士兵基礎訓練期間,得
折算常備兵現役應服役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