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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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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50 條
現行條文: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補充兵及已訓或待訓國民兵役期限均至除役時止;其管
理運用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修正
  第 50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補充兵及已訓或待訓國民兵役期限均至除役時止;其管
理運用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50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補充兵及已訓或待訓國民兵役期限均至四十歲除役時止
,其管理運用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