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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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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權利,自退伍除役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
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支領月退除給與人員,支領期間,其各期請求權,自應領日之次月起算。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第 50 條
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權利,自退伍除役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
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支領月退除給與人員,支領期間,其各期請求權,自應領日之次月起算。

 民國 84 年 08 月 11 日制(訂)定
  第 41 條
  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權利,自退伍除役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
  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支領月退除給與人員,支領期間,其各期請求權,自應領日之次月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