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或其遺族請領遺屬年金之權利,一律採金融機構 直撥入帳方式為之,其請領退除給與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 擔保之標的。但軍官、士官之退伍金或退休俸依第四十二條被分配者,不 在此限。 退除給與或遺屬年金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除給 與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退除給與或遺屬年金之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機關應就其冒領 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