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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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
現役兵籍主管機關辦理離營作業,除由其上級單位負責監督考核外,國防
部應實施督導考核獎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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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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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
現役兵籍主管機關辦理離營作業,除由其上級單位負責監督考核外,國防
部應實施督導考核獎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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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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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
現役兵籍主管機關辦理離營作業,除由其上級單位負責監督考核外,國防
部應實施督導考核獎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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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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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
後備管理機關對列管後備軍人人數及資料之清查核對,得由軍管區依需要會同內政
部規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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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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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
後備管理機關對列管後備軍人人數及資料之清查核對,得由軍管區依需要會同省(
市)政府規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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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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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
後備軍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享有或履行左列權利與義務:
一、依法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教育或軍師團管區命令規定之活動事項,一律視為公假
。
二、參加重大慶典及集會時,得依後備管理機關規定著軍服,佩帶勳獎章。
三、後備期間應恪守兵役法令履行兵役義務及協助兵役工作之推行。
後備軍人履行前項義務具有優良事蹟者或故意違犯者,分別依有關法令規定獎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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