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現役兵籍主管機關辦理離營作業,除由其上級單位負責監督考核外,國防
部應實施督導考核獎懲之。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51 條
現役兵籍主管機關辦理離營作業,除由其上級單位負責監督考核外,國防
部應實施督導考核獎懲之。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51 條
現役兵籍主管機關辦理離營作業,除由其上級單位負責監督考核外,國防
部應實施督導考核獎懲之。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51 條
現役兵籍主管機關辦理離營作業,除由其上級單位負責監督考核外,國防
部應實施督導考核獎懲之。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51 條
  後備管理機關對列管後備軍人人數及資料之清查核對,得由軍管區依需要會同內政
  部規定實施。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51 條
  後備管理機關對列管後備軍人人數及資料之清查核對,得由軍管區依需要會同省(
  市)政府規定實施。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51 條
  後備軍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享有或履行左列權利與義務:
  一、依法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教育或軍師團管區命令規定之活動事項,一律視為公假
      。
  二、參加重大慶典及集會時,得依後備管理機關規定著軍服,佩帶勳獎章。
  三、後備期間應恪守兵役法令履行兵役義務及協助兵役工作之推行。
  後備軍人履行前項義務具有優良事蹟者或故意違犯者,分別依有關法令規定獎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