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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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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犯前二條之罪,其情狀可憫恕者,減輕其刑。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51 條
犯前二條之罪,其情狀可憫恕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