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9 條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上官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 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50 條
聚眾犯前條第一項之罪,首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下手實施者,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