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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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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52 條
現行條文:
調查人員得依職權或被調查人之請求,將有關文書、資料或其他物件送請 專業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具有專門知識經驗者鑑定,或送請業務主 管機關提出意見。 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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